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宿舍管理条例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学习、生活、休息的重要场所,是学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。为了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工作,创造一个整洁、安全、文明的育人环境,现依据《四川省档案学校学生行为规范》,特制定本条例。
第二条 学生宿舍管理工作由学生科负责,学生科的宿舍管理职能是:安排学生宿舍管理老师、宿舍门卫、清洁员及班主任的宿舍管理工作,并对其工作进行指导、监督、检查;负责宿舍(院)内的物业管理、纪律管理、安全管理、卫生管理和文化管理;协同保卫科做好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工作;学生科可根据有关条例和规定,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条例的有关班级、寝室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,并可直接做出处罚决定。
第三条 学生宿舍管理老师的主要职能是:负责宿舍内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;负责宿舍院内学生的行为规范、内务、纪律及安全管理工作;配合学生科做好学生宿舍的物品管理、纪律管理、安全管理、卫生管理和文化管理工作;对违反宿舍管理条例的班级、寝室和个人做出处罚意见;深入学生的学习和生活,关心学生,加强与学生的交流与沟通,反映学生的建议和要求;组建由学生代表组成的学生宿舍内自我管理、自我服务的组织和机构。
校领导、学生科工作人员、班主任、行政值周人员应经常深入学生宿舍,了解实际情况,解决存在的问题,关心学生思想、学习和生活。
第二章 物品管理
第四条 学生宿舍及其配套的设施、设备是国家财产,学生应自觉爱护,严禁损坏。
第五条 学生宿舍的物品设备设施配备由学生科及相关科室提出意见,总务科负责配备,每期开学前由总务科配备完整后交由学生科验收。学生科负责学生使用期间的管理。具体管理责任由学生宿舍管理老师负责。
第六条 学生宿舍内的公共财产,未经学生科许可,不得私自搬出宿舍;物品进出学生宿舍,必须经宿舍门卫登记同意后才放行;寝室内设施不得自行拆卸、调换,床位不得自行随意组合。如进行寝室调整,寝室内的公物不得随意调换和损坏,违者予以罚款,损坏者照价赔偿,并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七条 宿舍内供水、供电、通讯等设施由学校统一安装。提倡节约用水用电,学生应做到随手关好水龙头,人走灯熄,晚上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关灯就寝。
第八条 学生宿舍院内的物品损坏,如系自然原因,应由室长及时报告学生宿舍管理老师,宿舍管理老师及时上报学生科,由学生科与总务科沟通协调,总务科应及时修补;如系人为损坏,室长也应及时报告,宿舍管理老师应查明原因,落实责任人。如无责任人,该寝室或班级人员承担共同赔偿责任,并视情节予以相应纪律处分。在调查处理期间,如关系学生生活必需的,学生科提出修补意见,总务科应予先行修补。
第九条 学生毕业离校时,由学生宿舍
第三章 纪律管理
第十条 学生的寝室和床位由学生科统一计划、统一安排。配备数量和标准由学生科决定并报总务科准备。未经学生科许可,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准擅自调换和强占。如有违反,属组织行为的,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;属个人行为的,视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十一条 学生出入宿舍必须携带有关证件,主动配合宿舍
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作息时间,学生宿舍每晚10:00熄灯就寝(星期五、星期六为晚10:30)。每晚10:00关闭大门(星期五、星期六为晚10:30),10:00(星期五、星期六为晚10:30)以后回宿舍者视为晚归,晚归者须向宿舍门卫出具证件,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,并向宿舍
第十三条 上课、午休时间、晚熄灯后,宿舍概不会客。学生不得擅自留宿校外人员,若需留宿,须经学生科同意,保卫科备案办理登记手续后才可。
第十四条 学生寝室,非经本室人员许可,其它学生不得擅自进入。
第十五条 男生不准擅自进入女生宿舍,女生不得擅自进入男生宿舍,严禁男女混宿。违者视其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。
第十六条 不准在宿舍楼道内大声喧哗、吵架、斗殴、酗酒、打球;熄灯后,不允许下棋、打扑克、吹拉弹唱、打电话、播放音乐、玩游戏等,违者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
第十七条 不准在宿舍和楼道内停放自行车、堆放杂物。
第十八条 学生不得在校外租房,违者予以纪律处分。
第四章 安全管理
第十九条 注意防火。宿舍内严禁抽烟、点蜡烛、使用蚊香。禁止在宿舍内使用烧水棒、电热杯、电炉、电饭煲、电饭锅、取暖器等违禁电器。禁止私自拆、装电源或拆修配电设施,违者处以罚款,并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;严禁使用灶具,如油炉、酒精炉、气炉等;严禁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入宿舍;严禁在宿舍及楼道内烧废纸和杂物。
第二十条 注意防盗。门窗应在相应的时段关闭好,贵重物品如现金、存折等应自己妥善保管。
第二十一条 注意人身安全。不准翻爬宿舍围墙,不得翻爬寝室窗户。因未携带或者遗失寝室钥匙而不能入室者,
第二十二条 爱护消防设施。对损坏宿舍内消防设施者,除照价赔偿之外,视其情节轻重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摆摊设点或从事任何商业活动,违者除没收实物外并予以罚款,态度恶劣不服从管理者,移交公安机关处理,如系本校学生,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四条 探亲访友者,须征得宿舍门卫值班人员同意,并征得宿舍
第五章 卫生管理
第二十五条 寝室内务卫生
一、寝室内务卫生实行寝室长负责制,卫生打扫实行寝室成员轮流值班制度。
二、寝室卫生每日打扫三次(早7:50之前;中午2:25之前;晚7:30之前)。清扫的垃圾放入垃圾篓内置于门边。其他时间不得将垃圾扫出室外。平时应保持室内地面无垃圾,门窗无灰尘,墙角天花板无蜘蛛网,墙面无污迹。
三、除午休和晚寝时间外,床铺上的被盖等用品应叠放整齐,各种日常用品摆放有序,衣服、鞋子挂(摆)放成行,床面桌上无杂物。
四、学生离校实习或寒暑假前,必须认真整理内务,打扫寝室。
五、内务、卫生、纪律实行检查评比制度。学校校医和学生宿舍
第二十六条 宿舍公共卫生
一、不准在宿舍墙面公物上蹬踏脚印、拍球印、乱刻、乱写、乱画、乱钉、乱张贴;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责令清除干净,无责任人的则由与印痕或污迹邻近的寝室负责清除。走廊、墙面、地面卫生状况计入寝室及班级考评总分。
二、严禁向走廊、楼道或窗外泼水、倒剩饭菜,扔瓜皮果屑、纸屑、塑料袋等杂物,违者罚清除还原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。严禁将任何可能堵塞下水道的杂物如包装袋、塑料容器、废旧物品等扔入水管、水池、便池,由此造成堵塞者由责任人自行(雇人)疏通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。
三、宿舍内公共卫生由清洁工或勤工助学学生(规划实行)打扫。维护公共卫生人人有责,全体学生均有义务进行维护和监督。
四、任何住校生均有义务接受学校相关管理人员的卫生内务检查和抽查。拒绝检查者,除对该寝室以零分计外,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六章 文化管理
第二十七条 寝室文化建设的基本要求是:文明、健康、积极向上,学生科、校团委、学生会负有开展创建“文明寝室”活动的责任。
第二十八条 严禁在寝室内进行任何形式的赌博,违者除没收赌具、赌资外,予以纪律处分。
第二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观看、收藏、传播淫秽书刊、录像制品或其它淫秽物品,一经发现,除没收非法书刊、制品外,还应对当事人予以纪律处分,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及国家法规的,应移交相关行政机关处理。
第三十条 不准在宿舍墙面贴格调低下的字画。室内交往使用文明语言,不准讲粗话、脏话,不恶语伤人。
第三十一条 对有关寝室管理的相关信息(如通知、通报等)不得随意涂改或撕毁,违者处以罚款,态度恶劣者给予纪律处分。
第七章 特别罚则
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,凡住校生均有自觉遵守执行的义务。负有服从管理、听从教导的义务;有尊重管理人员,支持管理工作的义务。凡有冲撞、辱骂宿舍管理值
第三十三条 内务、卫生、纪律特别差的寝室和个人,宿舍
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反本条例,依照条例中有关规定处理,本条例无处罚规定的,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处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三十五条 对遵守本条例,在文明寝室评比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的班级、寝室及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。
第三十六条 行政值周人员、学生管理部门及学生宿舍
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科负责解释,自